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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核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日期 : 2015/6/18 10:04:13  点击次数 :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现就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核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患门诊慢性病经认定后,门诊慢性病并发症未达其它门诊慢性病相应准入标准,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与门诊慢性病的费用合并报销,但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新增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和“肺结核”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准入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三、参保居民患门诊慢性病经认定后,所需用药(符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且为病种的唯一用药)在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没有时,由参保患者提出申请,凭定点医院外购处方,经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外购,并按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予以核报。

四、增加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转外治疗方式。申报程序按转外住院治疗执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核报。

五、参保患者按政策规定转外住院治疗的,在转外住院治疗期间中途结帐或院内转科的可直接核报。需中途转院的,应在中途转院前重新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凭首次转入医院转诊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直接报所属经办机构批准。其中,急诊中途转院的,可在中途转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补办中途转院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途转院手续的,不予核报。

六、参保患者系已婚妇女的,患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报,但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学生在节假日、实习、休学期间在原籍或实习地,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当地公立医院住院(含意外伤害门、急诊)治疗的,经所在学校证明后,比照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办法核报医疗费。

    

皖公网安备34020202000296号